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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青年署請貴校依中華民國第23屆「志願服務獎 章」頒授要點(如附件),擇優推薦適當人選(各校至多2 人)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7日臺教學(五)字第1150045940號函文辦
理。
二、旨揭獎項係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接受衛生福利部指導及
補助辦理;隨函檢附來文及附件,推薦期間為115年6月1日
至6月30日止(郵戳為憑),推薦表件請以掛號方式逕送該
會,協請貴校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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