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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5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
一、依教育部114年12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135181A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報報告案(一)主席裁示向各級學校加強宣導,並依直轄市、縣(市)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相關規定,推動學校化學品教育訓練及配合相關化學品申報管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與環境部提供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裁示之相關規定及宣導內容,請加強管理及宣導。四、另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轉知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加強管理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