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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案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内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7月10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1326@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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