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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

發佈日期 : 2024-07-15

一、依本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第5點附表第5項「獎勵現職教師通過語言認證及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經費」之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113學年度補助認證考試項目說明如下:

1、教師於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客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經轄屬教育主管機關檢核後撥付經費;本計畫報名費依各認證考試簡章所列報名費金額核實補助,惟每試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2,500元

2、本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考試,或該認證考試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簡稱 CEFR)與教育部認列之本土語文證照種類B2以上等級者為限。

(二)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補助對象:貴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四)補助基準:全額補助。

(五))經費核定:

1、請依113學年度貴校實際需求,分別於113年10月31日前及114年4月30日前,分次檢附補(捐)助經費申請表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定。

2、114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六)計畫核結:

1、請於114年9月30日前,檢附補(捐)助收支明細表函報本署辦理結報。

2、補助計畫經費倘有減列,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將經費調整對照表併同減列經費繳回之匯款證明文件,函送本署辦理經費調整。

三、檢送「113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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