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依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287B號發布,修正『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說明:
一、本基準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後,新設立之學校或已設立之學校將增建、改建之校舍,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本基準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新增『科技領域』教學設備,請各地方政府(校)預為整備,俾利前開課程之推動。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879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