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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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釋,有關本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之課務處理原則,請配合依下列規範辦理:
1、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
2、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3、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及時聯繫學校協助調派課務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順利銜接。
感謝各位老師的配合與協助,謝謝大家!
教育部1150828函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