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5年3月26日數授資法字第11500012432號令說明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款所定「具資通安全重要性」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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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款所定「具資通安全重要性」之
要件,係指當機關核心業務系統無法於可接受時間回復正常運
作,恐立即且大幅影響社會日常運作、重要產業營運、金融營運
等,爰本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擇事業、團體或機構任務應
有下列性質之一:
一、影響社會日常運作:業務一旦無法運作,恐立即對社會大
眾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影響。
二、影響重要產業營運:屬重要產業供應鏈角色、於該產業市
場具領先地位者、軍工產業或具有特殊關鍵性技術者等。
三、影響金融營運:對金融市場具影響力之我國系統性重要銀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