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03日前。
二、申請對象: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
各級學校(高中、職、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
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高中學業成績:七十五分。
2.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3. 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4.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
之學生不得申請。
5.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先)。
三、相關申請條件及表單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