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4年8月5日消署預字第1143316765號函辦理。
二、近期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分析該轄某高中化學實驗室火災事故,其防火管理之火災通報、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得宜,致火勢未延燒及造成人員傷亡。
三、本署業以110年8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01527號函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實驗室管理指引」,並於113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68318號函轉教育部「禁水性物質安全檢查及聯繫機制指引」,請貴校依上開指引持續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及落實消防法規定防火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