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 栗 縣 卓 蘭 中 學 校 友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卓蘭中學校友會。( 含前苗栗縣立大湖初中卓蘭分校、苗栗縣立卓蘭中學、 省立苗栗高級中學卓蘭分部、苗栗縣立卓蘭國民中學、改制後台灣省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補補習學校、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學校、國立卓蘭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部,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凝聚校友力量、增進校友情誼、交換 工作經驗,增進校友福址;提昇教育品質,參與社會服務,以協助母校發展、弘揚母校校訓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一六一號)。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二)舉辦專題座談或學術演講。
(三)協助校友深造,推介就業。
(四)提供校友動態資料,辦理急難救助,協助校友及學弟妹解決疑困。
(五)辦理清寒暨優秀學生獎助學金及表揚傑出師長、校友。
(六)協助母校各項校務發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一、個人會員:凡在本校畢業、修業之校友年滿20 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在本校屬轄區內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費後,為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團體或非設籍本縣之校友,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 會員。
四、榮譽會員:非在本校修業、畢業,對本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未繳一百元年費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 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 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 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 事故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 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 預算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92年11 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大會通過
縣政府93年1月15日社政字第0930002509號函備查
104年12月12日第五屆第一次大會修正通過
110年10月02日第七屆第一次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