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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本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

1、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並實際於112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2、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2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3、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二)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補助比率:各國立學校、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矯正學校為全額補助,餘款全數繳回。

(四)申請方式:

1、112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前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2、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三、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校(署)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矯正署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核予嘉獎2次以上之獎勵,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

四、為利後續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請貴校(署)依限函送本署,俾利後續補助計畫核定作業。

五、檢附「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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