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體育署來函【我方體育人士組團赴陸參加大陸地區體育活動應注意事項】
1.兩岸體育交流目的,在於增進認識與瞭解,應在平等、尊嚴、互信與互利基礎上,透過實地交流,拓展視野,故應著重體育專業,並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交流活動,避免參加具統戰目的之活動,以維護我方尊嚴。
2.依【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7條第2項規定,我方體育人士不得組隊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其指稱之【全國性】體育活動,例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等。
3.其他說明,如附件所示
2.依【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7條第2項規定,我方體育人士不得組隊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其指稱之【全國性】體育活動,例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等。
3.其他說明,如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