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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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