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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室器材借用規定

體育器材借用規定

  • 本校體育課、運動賽會及師生課外活動等借用器材,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校運動器材借用以教學為主,個人借用為輔。
  • 借用場地和器材須先辦理登記手續,手續規定如下:
  1. 體育課:體育授課教師指派學生至器材室,攜帶學生證登記借用,填妥體育器材借用登記表,清點數量後即可領取器材,上課結束後,應立即歸還器材,交由器材室志工清點確認無誤後,即歸還證件。
  2. 本校核准在案之學生社團自主活動之場地使用申請,本申請單不適用校外機關團體,校外單位請洽總務處申請。
  3. 個人借用:
    1. 學生應持本人之學生證借用,並填妥體育器材借用登記表,清點數量後即可領取,使用結束後,應立即歸還器材,並交由器材室志工清點確認無誤後,即歸還學生證
    2. 教職員工應本人至器材室借用,並填妥體育器材借用登記表,清點數量後即可領取,使用結束後,應立即歸還器材,並交由體育組。
  4. 舉辦各項活動或競賽:請於活動借用日三天前先至體育組確認可借用器材種類及數量並填妥器材借用申請表,再經該指導老師蓋章後送體育組核准;借用時應攜器材借用申請表至器材室領取器材。
  5. 號碼衣借用:請於活動前三日至至體育組確認可借用數量,並填妥器材借用申請表,由指導老師簽核後至器材室借用,並繳交器材借用申請表,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內下午5時前洗淨乾歸還體育組,若號碼衣不慎遺失(包含遺失一件),需照價賠償整套(約陸仟元整)。
  6. 上述未提之器材或設備,請先上簽呈,以利後續借用相關事宜。
  • 體育正課使用器材,由各班負責同學攜帶學生證至器材室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下課後十分鐘內並負責立即交還。
  • 使用前請管理人點交有關設備,使用後請會同管理人清點,器材遺失或損壞者,如屬個人借用者由個人賠償,如屬上課借用者由借用班級共同負責賠償。
  • 體育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之器材立即追繳,而借用者應無異議,即須歸還。
  • 借用器材用畢後,嚴禁私相轉借,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由原借用人照價賠償,如係自然破損者,應即送還器材室,不得任意拋棄,其未送還者,則以遺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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