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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函釋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訂定以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規定

人事室轉知國教署函示

各機關(構)學校訂有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未補休之加班時數相關規定者,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平時考核獎勵為例外,以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機關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2年)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以結算加班費為優先(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否准事證)。
(二)機關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

綜上所述,倘各同仁簽辦以敘獎給予加班補償時,需自行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否准之事證"。檢附國教署函文及本校113.3.7修正職員獎懲要點如下,供同仁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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