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 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 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 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 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一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擔任。 |
第廿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